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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米乐yy:泰禾智能(60365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发布:易游米乐yy   更新时间:2026-01-09 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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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泰禾智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做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1,329,75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5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08.6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449.3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3月到账。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11月 21日、2025年 12月 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将“智能煤炭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21,909.37万元(含对应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及理财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向,用于“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由合肥泰禾卓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海智能”)变更为卓海智能和阳光优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拟投资金额 25,209.00万元,其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1,909.37万元,剩余部分为企业自筹。

  根据储能行业项目制模式的特点,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需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工商业用户签订相关协议,完成用户侧储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和节能效益分享等。

  因此,为满足实际业务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

  “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为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拟通过其各自已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在项目所在地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实施该项目。对已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将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入到该全资子公司;对拟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将使用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该全资子公司。除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项目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于 2026年 1月 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卓海智能及阳光优储全资子公司作为 “120MW/24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卓海智能、阳光优储通过向其各自全资子公司增资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新设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涉及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增资或股权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快速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依据项目的实际要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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